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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房产抵押”风险应加以防范

2016年12月1日  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dwxzwjfls.cn/
  民间借贷中的“房产抵押”风险应加以防范         洞头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7—8月份共接听来电42起,接待来访113起190人次,提供法律援助7件。参与县政府信访接待14件,内容涉及承包地征用补偿、拆迁补偿款数额、养老金缴纳等问题。通过对这两个月来访来电内容的梳理,结合本月的社会舆情,本期来电来访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是民间借贷应注意防范“房产抵押”风险。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农户的生产经营投资中,有相当大比重由借贷资金承担,大多数农户遇到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时,也需要举债。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等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近段时间里,有多位当事人来我中心咨询,称有人向其借钱,并向我们出示有借款人签名的借条及有第三方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而交与其的房屋产权证书,但现在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款,问能否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
    当前民间流行的一种借款保证的做法,就是把房屋产权证书押给对方,以为这样就算房产抵押了,其实这于法无据。我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而《物权法》第187条也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既未签抵押合同也未登记,根本不产生抵押效力。房产属不动产,在我国不动产抵押是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无效,不产生法定的约束力,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也起不到任何的保障作用。为使房产抵押真正落到实处,我中心建议抵押权人提供借款前应先跟抵押人签订一份书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标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记的办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做的好处是:其一可以了解此房产有没有抵押给别人;其二做了抵押登记后,该房产就不能买卖;其三如果发生纠纷,该房产又被抵押给多人,拍卖后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优先受偿(如果都有登记,则按借款时间先后顺序受偿),这样才能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文章来源: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崔波 [浙江]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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