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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栋:公安厅下达纠错文件,民警为何还不退还我的债权转

2017年7月22日  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dwxzwjfls.cn/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呼和浩特市市民王栋最近感到很郁闷:自己牵线搭桥帮双方达成了转让土地的买卖,自己作为中间人从中赚取了差价作为佣金,没想到自己竟成了涉嫌诈骗的嫌疑人,家里的300多万元和一辆奥迪汽车被扣押至今没有返还。令王栋欣慰的是:自治区公安厅已经正式出台文件,责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纠正违法行为,撤销该案,返还财物,追究违法办案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1100万佣金问题被传唤

  据了解,2008年6月24日11时许,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3位民警出现在王栋家楼下,在无任何手续,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强行把他带到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以他涉嫌诈骗为由,用手铐将他扣押至6月25日21时。之后,才让他补签了传唤手续。

  在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案民警的审查下王栋才知道,之所以把他抓起来审查,是因为他帮3个人与呼和浩特市中浙公司达成了买卖原呼和浩特市白酒厂30.32亩土地的协议,自己从中赚取了1100万元的差价作为佣金的事。事后,这3人觉得王栋赚得多了,让王栋少赚点儿,王栋没有同意。于是,就以诈骗为名把他告到了公安机关,由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具体承办。

  王栋向办案民警陈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2008年4月,这3人中的王某委托一名叫高某某的男子在呼和浩特市联系购买土地。高某某通过王栋,联系到了呼和浩特市中浙公司。后经王栋牵线搭桥,双方对买卖的土地和价格均无异议,顺利达成协议。王栋也从中赚取了1100万元差价作为佣金。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合法和不受损失,王栋与王某委托的代表高某某签订了承诺书,与呼和浩特市中浙公司的负责人杨某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双方对王栋从中赚取的1100万元差价作为佣金都写得清清楚楚。在王某把1100万元打入王栋的账户时,王栋给王某出具了收条。王栋认为,他的收入是合法的,根本不是诈骗。

  被列为网上逃犯

  在调查中,新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办案民警把王栋的一辆奥迪车扣押,当时的行驶里程是7500公里,但是,截至2009年4月25日,该车的行驶里程为5万多公里。此外,王栋的身份证、港澳通行证也被扣押。

  王栋说:“2008年11月12日,我本来在呼和浩特市搞工程,却被办案民警以在逃为由,把我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导致我不能正常经营生意,造成合同违约345480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和600万元的前期投入打了水漂。同年12月16日,办案民警又把我妻子的300万元银行存款强行转给了上述3人中的白某某,并且让我妻子写了一封自愿将300万元支付给白某某的申请书。”

  这些事情发生后,王栋向自治区公安厅反映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办案的情况。此事引起了自治区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关领导责成法制局、经侦总队和督查处的精干力量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缜密的调查核实。

  公安厅:不构成诈骗不符合立案条件

  2009年11月12日,自治区公安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责成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督促新城区公安分局认真对照检查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迅速整改纠正。自治区公安厅指出: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经自治区公安厅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申诉人王栋在此案中作为“居间人”或称“中间人”,联络并促成了呼和浩特市中浙公司与王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交易双方没有直接谈股权转让(土地买卖)价格,而是由王栋从中转述,导致交易过程中出现了“1100万元”的差价。发生争议前,交易双方对“差价”并不清楚,但是都有各自能够接受认可的价格底线。就是说,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因为王栋“欺诈”产生错误认识才签订的,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能够接受并认可的。因此,王栋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王栋与高某某签订承诺书,与杨某某补签的委托协议,只是想证明其赚劝差价”的合法性,其本质上对该案定性没有任何影响。因此,该案不能构成诈骗犯罪,不符合立案条件。新城区公安分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立即撤销该案。该案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在侦查过程中,新城区公安分局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栋提请逮捕并上网追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应当立即撤销上网追逃等措施,并通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对王栋、高某某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一并解除。该案返还财物不当,在该案的侦办阶段,新城区公安分局将扣押的款物直接返还给另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当,应将已经返还的款物追回,并退还王栋和高某某。对该案中的具体办案人、审核人及审批人的责任进行追究,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分清责任,追究处理。同时,要组织办案民警认真分析查找侦办该案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以此为戒,教育广大民警认真学法用法、严格公正执法,严禁插手经济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09年12月18日,接到自治区公安厅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新城区公安分局做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解除了对王栋的取保候审,把20万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了王栋。

  今年1月22日,新城区公安分局受理了王栋提出的要求返还被非法追缴的款物及赔偿经济损失的申请。可是截至目前,8个多月过去了,新城区公安分局依然没有归还原本属于王栋的被扣押的300多万元和价值40多万元的奥迪汽车。

  新城区公安分局:还在调查核实中

  10月15日,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找到了该局政委许金钢,询问该案的最新进展情况。许金刚表示,该局已就当事人王栋提出的返还被扣押的300多万元和价值40多万元的奥迪汽车一事着手调查核实,核实清楚后会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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