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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官司”屡见不鲜 规范书写借条很重要

2017年9月15日  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dwxzwjfls.cn/
  近年来,“借条官司”屡见不鲜。一律师介绍,依据目前的诉讼规则,法院“重证据”,对借条官司而言,如果要查清借款是怎么支付的、钱从哪儿来、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等疑点,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一般情况下,法官依据借条判定借贷关系存在。近日,记者从法官那里了解到几个“借条官司”案例,借此提醒市民在涉及借贷时,一定要规范书写借条。
  案例一:借款人否认认识债权人
  方某和刘某本是朋友。2007年5月23日,刘某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跟方某借款2.8万元,承诺半年内还清,并写了张借条给方某。但后来刘某并没有如约还钱,方某多次上门追讨未果,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还钱。
  在庭上,方某提交借条一张,证明自己曾借钱给刘某。
  刘某却辩称:他不认识方某,并没有向方某借钱。刘某还称,他只认识滕某,是跟滕某借的钱,当时借钱的时候对方让写谁的名字,他就写了谁的名字。而且,他手上有滕某写的4张收条,证明已还了部分钱款给滕某。
  法院查明,刘某是曾写下借条一张,上面有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借款人身份证号以及债权人姓名。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要求刘某在庭后15天内找到滕某,并到庭作出说明。但超过了法院指定的期限,都未见刘某及滕某到庭。
  法院认为,因为刘某不能证明自己是被滕某要求写下的借条,而刘某提交的滕某出具的收条只能说明滕某收到了刘某的还款,不能以此充抵对方某的借款。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刘某应当偿还方某借款。
  法官点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应对应同一笔债务的债权人。如存在债权转让的事实,须在负债字据中予以明确。
  案例二:公司债务和股东财产的关系
  唐某是一名个体户,在桂林开店,她长期从南宁一家粮油贸易公司进货。一来二去,唐某也与这家粮油公司的老板黄某成为了很好的合作伙伴。2008年,唐某像往常一样,交了一笔预付款给黄某,订购一批食用油。收到预付款后,唐某也拿到了一批食用油,但过后,食用油没有及时发完,黄某还拖欠唐某33320元预付款。这时,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写了一张欠条给唐某。

  可到后来,黄某既没有提供食用油,也没退还预付款给唐某。唐某多次讨要无果,一纸诉状把黄某告到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09年9月、2010年1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黄某经法院合法传唤,都拒不到庭应诉。法院查明,黄的那家粮油贸易公司是他一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到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这家公司尚未被注销。
  法院最后判决,黄某的粮油贸易公司向唐某返还预付款。因为公司是黄某一人独资,公司欠债,他本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在这起官司中,唐某保留了粮油公司老板黄某亲笔写的借条,这样就有利于她在官司中占据主动位置。另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负债字据请核对签名
  李某开了一间砖厂。2007年,张启某在亭洪路做工程时,向李某要了一批红砖,总价款是123610元,后来张启某陆陆续续支付了111500元,尚欠12110元。张启某于2007年12月31日出具了一张结算单,落款的签名人为“张啓某”。
  李某拿着这张结算单,多次找张启某要钱,张启某都推脱不给。
  张启某辩称,结算单上的字迹潦草,签名不是他的名字,也不是他所签,因为他名字中间的那个字是“启”而非“啓”。他只是工程承建方的仓库保管员,日常工作是对工程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进行清点、保管,并不涉及购买和结算。
  既然张启某认为结算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于是法官要求他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但是,张启某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
  因为李某提交的结算单是原件,而“啓”字亦确实是“启”字的繁体写法,考虑到张启某那个年龄段的人的书写习惯,最后法院认定结算单上的签名为张启某亲笔所写。
  法官点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负债字据时,最好亲眼看着债务人书写签字或盖章,并认真核对债务人签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最好不要随意在空白纸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以免别有用心的人,无中生有地填上借款数额。

文章来源: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崔波 [浙江]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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