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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时间规定

2020年1月10日  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dwxzwjfls.cn/

  崔波,温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崔波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 继承人承担清偿

  原告王xx。

  被告河北省丰润县第一运输公司。

  被告刘xx。

  被告张x。

  被告张xx。

  被告王xx。

  一、案情

  刘xx、张xx系夫妻关系,张x、张xx系刘xx、张xx子女,王xx系张xx母亲。1999年7月15日,张xx驾驶收割机自东向西驶至京哈高速公路耿庄桥西500米处,被同方向行驶的河北省丰润县第一运输公司佟国全驾驶的大货车撞翻,致在收割机粮仓里的乘车人王xx头颅外伤、颅骨骨折、头颅外伤后癫痫,经北京市公安交通事故处鉴定为七级伤残。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认定:张xx与佟国全各负事故同等。王xx共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22 515.6元、鉴定费1100元。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证明王xx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休息5个月。

  另查,张xx因另一起事故于1999年10月9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刘xx、张x、张xx、王xx。

  二、审理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王xx乘坐收割机被致伤,事故人应赔偿其合理损失,现事故人之一的张xx已去世,由张xx的继承人承担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3条的规定,判决:1. 丰润运输公司赔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 575.07元;2. 刘xx、张x、张xx、王xx赔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 575.06元。

  原审判决生效后,刘xx、张x、张xx、王xx以作为张xx的法定继承人,应在张xx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原判法院判决其直接承担赔偿有误为由,申请再审。

  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赔偿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但因张xx去世,原判判决其法定继承人刘xx、张x、张xx、王xx直接承担赔偿不妥,应予以纠正。另因丰润运输公司已变更名称,故对原判主文中相关被告名称予以变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1款第至项和第项的规定作出再审改判:撤销原审判决关于刘xx、张x、张xx、王xx赔偿王克刚医药费等费用33 575.06元的内容,改判刘xx、张x、张xx、王xx在继承张xx遗产范围内赔偿王xx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33 575.06元。






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时间规定

  债务人恶意转移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这种恶意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债务人的行为造成了其赔偿能力的减‘。这无疑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那么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时间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时间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如果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刑事:


  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四种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即:


  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


  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的时间规定及其相关问题。为了防止债务人的恶意手段导致债权人财产损失,我国法律有很多的规定。在您遇到相关问题时您可以查找相关法条。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债务人认定为转移财产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文章来源: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崔波 [浙江]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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