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案
2017年12月22日 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dwxzwjfls.cn/
时间:2011.06.09 作者: 来源: 信泰物业于2002年5月23日,向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分别借款150万元和135万元(合计285万元),期限1年;信泰物业以其所有的 国信大楼 第10、11、14层写字间和负一层车库共计1359.74㎡,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02年6月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因逾期未还,双方协议将前述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延至2004年7月5日。2004年6月7日,交行重庆分行将前述债权以及包括担保权在内的相关全部从权利一并转移至信达公司。经信达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律师王执缨接受信达公司委托,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做出(2010)中区民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850,000元;2004年4月1日至7月5日按月息5.31 计付利息;2004年7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人行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渝中区国际村的 国信大楼 第10、11、14层及负一层共1359.74平方米物业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若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3460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