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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买卖还是非法高利借贷

2018年3月15日  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dwxzwjfls.cn/

最近办理了一起奇特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谭某以购房者的身份向成都市温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购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而开发商则认为与谭某之间根本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谭某所称的十五套房屋早已卖给他人,之所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了掩盖非法的高利借贷关系。

原告谭某诉称:2012年8月16日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德通桥路425号地块的“御富枫景”商品房十五套,套内面积1170.96平方米,房屋价款3577275元。原告于签订合同当日付清房款,被告出具了收据。其后得知被告未对原告购房合同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且经过查询了解,被告已经将销售给原告的房屋重新销售给他人。认为被告严重恶意违约,使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有关购买十五套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购房款3577275元,同时按购房款的一倍赔偿原告3577275元,共计7154550元。

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双方虽然签订了有关十五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并不是真实的法律关系,其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被告当时因房地产开发项目急需资金,而原告有意提供资金但利息很高,为了形式上合法,原告提出要与被告签订购买十五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一个叫刘某的人与被告再签订一个《居间合同》。事实上,原告所称的十五套房屋被告早已卖给了他人,但为了获得急需的资金被告不得不签订这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购房款通过所谓的居间人刘某转入被告账户,在转入当天被告就向刘某支付了利息21万余元,其后每月亦向刘某支付7万元利息。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与刘某签订的所谓《居间合同》完全是为了掩盖非法的高利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具备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但原告并无购买商品房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双方之间实际是民间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77275元并按月息2%的利率承担借款利息,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律师:崔波 [浙江]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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