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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公司破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什么时候债权转让无效?

2020年1月10日  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dwxzwjfls.cn/

  崔波,温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崔波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公司破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是一种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那么,大家知道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公司破产债权如何处理吗由为大家介绍。



  我们知道,现如今的经济时代,企业破产也不是什么罕见的事情了。关于破产,想必大家都想了解其中的一些法律知识,针对有关疑问,为大家整理了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公司破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阅读完后能够所帮助。


  一、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当保证人履行连带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二、公司破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后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催收债权,这样利于实现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实践中,有的公司在起诉、应诉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而在诉讼开始之后发生公司被终止的情况,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应争取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可以将诉讼主体由终止公司变更为清算组织。因为清算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来源于公司,对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继承性,可以延续原公司的行为,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无论在诉讼的一审、二审、重审或执行阶段,都可以将清算组变更为新的诉讼主体。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公司破产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破产之后的债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果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什么时候债权转让无效?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时候债权转让无效


  一、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在合同内容不改变的情况下的合同转让,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转让转让第三人签订合同,将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转移到第三人。


  二、在哪些情形下债权转让无效


  1、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2、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三、债权转让不得改变哪些内容


  1、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则债权转让不成立


  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等等方面。


  2、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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