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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有哪些?怎么规定的债权法规定了什么内容

2020年1月12日  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dwxzwjfls.cn/

  崔波,温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崔波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有哪些?怎么规定的

  在债务关系中一般是债权人有义务按照一定的情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就是借钱还钱这么简单,同样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才行。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有哪些怎么规定的问题,跟随步伐一同来探讨一下,希望所整理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并且可以解决您的疑惑。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哪些区别


  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怎么规定的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三、存在多数人的连带债务是如何呢


  多数债务人,是;多数债权人;的对称,是指多数人之债中对债权人负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一方的两个以上人的。可分为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和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


  按份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各个债务人只就自己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


  连带债务的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担义务,在债务履行前,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对某一个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同样有效。


  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契约的规定下要求的,在我国债权债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以及法人,当然是具备债务债务主体的资格才行,为您解答的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有哪些怎么规定的问题,若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债权法规定了什么内容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那么债权法规定了什么内容呢接下来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


  第一节债的效力概说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债的效力由两方面结合而成:一方面是债务的效力,即法律对于债务人的约束,属于债的效力的消极方面;另一方面是债权的效力,包括请求力、保持力和执行力,属于债的效力的积极方面。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这是以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效力是指所有的债所具有的共同效力


  债的特殊效力是指法律对个别债的效力的特别规定。


  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这是以债的效力的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分类。


  积极效力是指债的当事人依据债的关系可以实施一定的行为。


  消极效力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债权人受领迟延等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这是以债的效力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1、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2、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发生于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力。


  债权物权化


  债的保全


  涉他合同


  第三人侵害债权


  第二节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的含义及意义


  1、《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所谓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3、不同类型的债,其履行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在合同之债中


  而各种非合同之债,其履行表现为:不当得利人须将其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者,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应将其所管理的事务移交本人;不法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等等。


  二、债的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主体


  1、债的主体和债的履行主体并非同一概念。


  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的履行主体则指履行债务的人和接受履行的人。


  2、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履行标的


  1、债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所针对的事物,表现为债务人应当给债权人提供的利益。债的履行标的可能是物,也可能是完成工作,还可能是提供劳务。


  2、履行标的是否适当,关键是标的的质量。


  3、履行标的适当,还包括标的数量、价款或酬金等项,都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正确履行。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带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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