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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业务中的问题

2018年5月30日  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http://www.dwxzwjfls.cn/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中的问题 

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
第二步: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第三步: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第四步: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
第五步: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申请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需提供什么材料?
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法律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法律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复核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工作人员将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检验真伪,如纸质报关单与核查系统中的报关单电子底帐无误时,外汇局工作人员在到货核销表及进口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进口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书、ic卡退进口单位;如核查系统中无此笔报关单底帐或与纸制报关单不一致,则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如是海关原因,需由企业到海关申请补录或修改,如核查后认定是伪造报关单,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调查、处罚
法律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企业在办理哪些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事前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
2、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
3、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除上述3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法律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证?
1、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法律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银行办理开证或购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进口合同、发票;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法律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除外)?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核查系统ic卡;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法律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进口单位如何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进口单位如何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进口单位如何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要备案登记的);
4、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法律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

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 进口单位如何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进口合同及发票;
5、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证书;
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
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8、各期的验资报告(第一次用);
9、进口货物报关;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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