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波,温州债务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果债务人不还债,债权人可在有效时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不受损失。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
一、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二、执行条件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
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清偿顺序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执行收费
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利息
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
提醒:债务强制执行的时效是2年,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否则合法债权也就失去法律的保护。
债务风险指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债务风险的概念及金融债权的法律风险。
一、什么是债务风险
指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它的内容主要包括: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人破产风险。债务人解体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犯罪风险。社会性风险。指由于人们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使债权人无法依法追偿债款的风险。虽然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但由于债务风险的客观存在,债权人在经济往来中不能单纯依靠法律保护债权,还必须进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
所谓风险就是某事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并产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种后果将对机构的计划造成损害或使机构目标更加难于实现。因此,风险管理就是指通过有关制度和程序对风险进行界定、评估、控制和最小化,并把风险控制在与有关机构的;风险胃口;,或者说是该机构吸收、控制风险或承受风险结果的能力相适应的水平。
风险管理的起点是风险领域以及单个风险的确定。启动风险管理过程时,可能需要通过一个大的项目来确定风险领域和单个风险,然后再明确更进一步的风险,这也是机构内部强调风险管理的自然结果。在大的方面确定了风险以后,需要通过细致的工作对风险进行评估。风险评估的一个好方法是制作一个风险矩阵,在其中按照风险的几个重要领域、风险可能性的标准以及风险的强度和严重性,把风险归入不同的组别。风险分析的第一步可能是按照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把每个风险或风险领域划分为高、中、低档三个层次,或者给每类/个风险分配比如从1到5的分类编号。然后,就可以从风险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等级评估结果中,对风险进行初步划分。在更加复杂的风险分析中,可能还需要针对特定风险采取更加详细的评估程序,包括运用综合不同风险因素的衡量体系对金融风险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在完成风险确定和风险评估程序之后,下一步工作就是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即按照风险领域依次对如何管理这些风险提出建议。关于风险管理的一个著名范例就是把每个风险划分到以下四个类别中:
可承受的风险:风险已被发现并可圆满控制,经过适当分析后确定风险是可以接受的,采取额外风险控制措施不能取得成本效益。
可终止的风险:通过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了风险,例如停止某些方面活动、改变待遇资格标准、取消某些保障或出售部分资产等。
可转移的风险:通过合同形式把风险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例如通过法律协议或以保险